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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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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非常上訴要旨之緝錄。 二、關於卷證之編檔及保管。 三、關於辦案資料之蒐集及保管。 四、關於圖書報刊之徵集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資料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2條規定了資料科的職掌範圍,包括非常上訴要旨的緝錄、卷證的編檔和保管、辦案資料的蒐集和保管、圖書報刊的徵集和保管,以及其他與資料相關的事務或上級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本法條的規定,非常上訴要旨的緝錄是資料科的職責之一。此範例中提到了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因此該案件的要旨緝錄可能需要在資料科進行。 參考資料: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2020年修正)

  • 非常上訴名詞
  • 要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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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2 條規定:「資料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非常上訴要旨之緝錄。 二、關於卷證之編檔及保管。 三、關於辦案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