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 二、關於服務台(處)工作之研擬及執行。 三、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四、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3 條,訴訟輔導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研議關於為民服務工作的年度重點項目。 2. 計劃和執行服務台(處)的工作。 3. 處理輔導訴訟當事人的聲請事項。 4. 協調為民服務工作的相關事項。 5. 處理其他與訴訟輔導相關的事項。 以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3 條為參考,以下是一個與其相關的範例: 假設一名當事人在訴訟中需要輔導,他可以向訴訟輔導科聲請輔導。訴訟輔導科將根據該科的職掌,處理並解決這位當事人的輔導需求,給予他必要的指導和協助。這個範例涉及到第三項的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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