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了關於案件分配和辦案進行簿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1項,案件分配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該立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速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這代表著案件分配後,書記官需要記錄分配細節,並將卷證交給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進行核辦。 而根據該條第2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這表示辦案進行簿每個月末應該提交給相關人員進行核閱,包括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和檢察總長。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案件分配的準確性和辦案過程的透明性,並確保相關人員對案件的進展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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