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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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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
  2. 2.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4條規定了關於案件分配和辦案進行簿的事項。 根據該條第1項,案件分配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該立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速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這代表著案件分配後,書記官需要記錄分配細節,並將卷證交給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進行核辦。 而根據該條第2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這表示辦案進行簿每個月末應該提交給相關人員進行核閱,包括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和檢察總長。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案件分配的準確性和辦案過程的透明性,並確保相關人員對案件的進展有所了解。

  • 核定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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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4 條規定:「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