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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
  2. 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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