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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閱後再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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