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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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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總長閱後再行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5條,收文人員在收受文件後應立即按照日期和時間登入收文簿,然後送交書記官長進行分配。然而,對於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交檢察總長核閱後才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最後更新:2015年11月19日)。第35條。取自https://web.archive.org/web/20191203210143/http://www.hcpro.moj.gov.tw/procedures/detail/ct?cp1Sn=27。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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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5 條規定:「收文人員於收受文件後,應按照日時立即登入收文簿,送請書記官長分配。但重要文件書記官長應先送請檢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