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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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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6條規定,收發文件時應分別編號訴訟事件和行政事件,并在文件上摘記案由,然后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根據檢察機關的行政規範,收發文件必須紀錄相關的案件編號、案由和適用之簿冊,以確保文件的追蹤和管理。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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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6 條規定:「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