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發文件,應分別訴訟事件與行政事件編號,並摘記其案由,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6條規定,收發文件時應分別編號訴訟事件和行政事件,并在文件上摘記案由,然后登入總收文簿或總發文簿。根據檢察機關的行政規範,收發文件必須紀錄相關的案件編號、案由和適用之簿冊,以確保文件的追蹤和管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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