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檢察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根據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38條,調取訴訟卷宗時,必須經過檢察官以上的人員簽章。同樣地,調取行政卷宗時,則需要經過單位主管以上的人員簽章。這是為了確保卷宗的調閱程序符合相關規定。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與這一條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引用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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