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法第47條的規定,該法分為四個項目。根據第一項,本法施行前,通過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特殊考試的人可以獲得法醫師證書。第二項中提到,本法施行前,在法務部所屬機關擔任法醫師並通過法律銓敘審定的人也可以獲得法醫師證書。第三項則規定,在本法施行前具備以下資格之一的人,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的三年內申請取得法醫師證書並執行相關業務。這些資格包括:一、持有醫師資格並連續五年以上在國內各公私立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實際執行檢驗和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二、持有醫師資格並連續五年以上被國防部或法務部所屬機關聘為法醫顧問、榮譽法醫師、兼任法醫師或特約法醫師,並實際執行檢驗和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第四項中提到,有關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制定。 根據上述解釋,法醫師法第47條規定了取得法醫師證書的資格和程序。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通過特殊考試或法律銓敘審定並擔任法醫師的人可以直接獲得法醫師證書。第三項則規定,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的三年內申請取得法醫師證書。具體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制定。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法醫師的執業資格是有嚴格限制和要求的。 參考資料: 1. 法醫師法(經中華民國法務部修正) 2. 法務部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本法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法醫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曾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經依法銓敘審定有案者,得請領法醫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申請取得法醫師證書,執行第十三條所列之業務: 一、具有醫師資格,經司(軍)法機關委託,於國內各公私立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 二、具有醫師資格,經國防部或法務部所屬機關聘為法醫顧問、榮譽法醫師、兼任法醫師及特約法醫師,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 前項申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法醫師既改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對於曾經特種法醫師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經依法銓敘審定有案者,在本法施行後,有妥適處理其資格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請領法醫師證書。 二、現行實務,於地檢署任職之法醫師甚少,大多委託第三項各款醫師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渠等鑑識經驗豐富,如楊日松及方中民法醫師等人,茲為表示尊重並繼續倚重其長才,及避免本法施行後此種有經驗之醫師不願報考,造成地檢署相驗及解剖職務無法推行,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得於本法施行後以申請方式取得法醫師資格,免經法醫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而此種醫師於實務上不到二十人,並不致破壞現行專技人員考試體系;又為避免申請期限漫無限制,並規定以三年為期。至於相關申請辦法,則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一、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法醫師既改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制度,對於曾經特種法醫師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經依法銓敘審定有案者,在本法施行後,有妥適處理其資格之必要,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得請領法醫師證書。 二、現行實務,於地檢署任職之法醫師甚少,大多委託第三項各款醫師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渠等鑑識經驗豐富,如楊日松及方中民法醫師等人,茲為表示尊重並繼續倚重其長才,及避免本法施行後此種有經驗之醫師不願報考,造成地檢署相驗及解剖職務無法推行,爰於第三項規定其得於本法施行後以申請方式取得法醫師資格,免經法醫師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而此種醫師於實務上不到二十人,並不致破壞現行專技人員考試體系;又為避免申請期限漫無限制,並規定以三年為期。至於相關申請辦法,則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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