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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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迴避事由、受審查人申請迴避及本會依職權為迴避決定等情形,準用本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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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5 條規定,在本會委員有迴避事由、受審查人申請迴避或本會根據職權作出迴避決定等情況下,應適用律師法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律師法第八十一條,委員若有迴避事由,應當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律師法第八十二條則規定受審查人可以申請迴避場次,但需提出具體的理由。最後,根據律師法第八十三條,律師資格審查會可以根據職權作出迴避決定,如果有必要,會對相關方提出迴避。 綜上所述,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第 5 條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應該適用律師法第八十一至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根據這些法條,委員應自行迴避迴避事由,受審查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而律師資格審查會也可以根據職權作出迴避決定。
- 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81 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82 條條文
- 律師法 第 8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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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