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的法規,針對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7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仲裁標的之價額,是由仲裁庭來核定的。根據仲裁法第29條,當事人有權要求仲裁庭核定仲裁標的的價額,以便計算仲裁費用和仲裁人的報酬。 2.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在計算仲裁標的的價額時是適用的。這意味著在計算仲裁費用時,可以參考民事訴訟費用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 3. 如果仲裁標的的價額無法被核定,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總結而言,根據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27條,仲裁標的的價額是由仲裁庭核定的,並在計算仲裁費用時適用相關的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如果仲裁標的的價額無法被核定,則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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