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13

快速跳轉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廢止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 一、外國法事務律師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有虛偽或不實者。 二、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者。 三、申請僱用或合夥之外國法事務律師經法務部撤銷其執業之許可者。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2. 2.法務部為前項廢止或撤銷之許可前,應先徵詢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並於為廢止或撤銷許可後,通知受處分人、上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法務部具有廢止或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的權限。以下是引發廢止或撤銷許可的情況: 1. 外國法事務律師在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時提供虛偽或不實資料。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在申請過程中蓄意隱瞞其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的行為。 2. 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解僱中華民國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主動退出合夥關係。 3. 法務部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因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被法務部撤銷執業許可。 4. 違反本辦法第7條至第11條之規定。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報告、審查或執業範圍等規定。 5. 違反本辦法第12條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嚴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的相關規定。 在廢止或撤銷許可之前,法務部應先徵詢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且在廢止或撤銷許可後,應通知受處分的外國法事務律師、相關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得廢止或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