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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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法務部具有廢止或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的權限。以下是引發廢止或撤銷許可的情況: 1. 外國法事務律師在申請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時提供虛偽或不實資料。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在申請過程中蓄意隱瞞其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的行為。 2. 僱用或合夥關係終止。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解僱中華民國律師或中華民國律師主動退出合夥關係。 3. 法務部撤銷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執業許可。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因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被法務部撤銷執業許可。 4. 違反本辦法第7條至第11條之規定。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報告、審查或執業範圍等規定。 5. 違反本辦法第12條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例子:外國法事務律師嚴重違反本辦法中有關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的相關規定。 在廢止或撤銷許可之前,法務部應先徵詢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且在廢止或撤銷許可後,應通知受處分的外國法事務律師、相關律師公會和全國律師聯合會。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上開名詞
-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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