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11

快速跳轉
  1. 1.律師聲請卷證開示,除檢閱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後請求檢察官指定人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檢察官於完備電子卷證加密及管理技術時,亦得以提供電子卷證之方式,開示卷證。
  2. 2.依前項規定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針對問題中的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11條,根據該條規定,律師可以提出請求檢閱卷證,並可以自行或在繳納費用後請求檢察官指定人員進行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如果檢察官所提供的卷證為電子形式,則可以以提供電子卷證的方式進行開示。此外,在進行重製、攝影卷證或提供電子卷證時,還可以加設浮水印。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33條、法務部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電子卷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1 條規定:「律師聲請卷證開示,除檢閱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後請求檢察官指定人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檢察官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