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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律師聲請卷證開示,除檢閱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後請求檢察官指定人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檢察官於完備電子卷證加密及管理技術時,亦得以提供電子卷證之方式,開示卷證。
  2. 依前項規定重製、攝影卷證或交付電子卷證時,得加設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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