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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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聲請檢察官付與卷證影本,應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四、被告收容於矯正機關者,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自行負擔之相關費用。 五、聲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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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13條,被告若欲聲請檢察官提供卷證影本,需提出聲請狀並載明以下內容,並由被告簽名或蓋章: 1. 被告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若被告是法人則需提供法人名稱和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2. 案號、案由和股別。 3.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範圍。 4. 若被告被收容在矯正機關,矯正機關可以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範圍內,從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相關費用。 5. 聲請的日期。 例如,被告甲欲聲請檢察官提供卷證影本,他需提交聲請狀,內容如下: 一、 甲的姓名為「王大明」,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A123456789」,住居所位於「台北市中山區」,聯絡電話為「0912345678」。 二、 案號為「105年度訴字第123號」,案由是「詐欺」,股別為「刑事股」。 三、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範圍為「起訴書、警察調查報告及相片證物」。 四、 甲未被收容在矯正機關,不需提供扣除相關費用的內容。 五、 聲請日期為「110年3月15日」。
- 被告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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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