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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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檢察官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應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檢閱卷證原本之範圍。 四、非檢閱卷證原本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預定檢閱時間。 六、聲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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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4 條》,被告希望向檢察官申請檢閱卷證原本,必須提出聲請狀,並在聲請狀中載明以下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1.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和聯絡電話。 2. 案號、案由和股別。 3. 聲請檢閱卷證原本的範圍。 4. 提供無法有效行使防禦權的理由和釋明資料,以證明非檢閱卷證原本不足以有效行使防禦權。 5. 預定檢閱時間。 6. 聲請日期。 一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是,被告對於特定的案件想要檢閱自己的卷證原本,必須填寫聲請狀並提供上述的相關資料。這可以確保被告能夠有效行使自己的防禦權。
- 被告名詞
- 原本名詞
- 聲請狀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 股別名詞
- 非名詞
- 防禦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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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