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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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認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情形者,應於收受聲請後五日內,以書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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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可能有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的情形。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15條的規定,檢察官在收到聲請後五日內,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理由。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021
- 被告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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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