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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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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認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情形者,應於收受聲請後五日內,以書面告知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可能有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的情形。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15條的規定,檢察官在收到聲請後五日內,應以書面方式告知理由。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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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5 條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聲請卷證開示之範圍認有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情形者,應於收受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