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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預納費用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本。
  2. 前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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