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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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釋義: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6 條共有2項: 1. 檢察官允許被告申請檢閱卷證原本或提供卷證影本時,書記官必須指定適當的日期和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者交付費用後在檢察署領取卷證影本。 2. 卷證影本應包含浮水印。 參考資料:檢察官法庭程序規則第 16 條 範例: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申請檢閱證據,根據這項法條,檢察官應該安排被告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檢視相關的證據原件,或者提供帶有浮水印的證據影本。
- 被告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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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