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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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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預納費用及到檢察署領取卷證影本。
  2. 2.前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釋義: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6 條共有2項: 1. 檢察官允許被告申請檢閱卷證原本或提供卷證影本時,書記官必須指定適當的日期和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或者交付費用後在檢察署領取卷證影本。 2. 卷證影本應包含浮水印。 參考資料:檢察官法庭程序規則第 16 條 範例:被告在刑事訴訟中申請檢閱證據,根據這項法條,檢察官應該安排被告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檢視相關的證據原件,或者提供帶有浮水印的證據影本。

  • 被告名詞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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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6 條規定:「檢察官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原本或付與卷證影本者,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告檢閱卷證原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