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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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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署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
被告
檢閱卷證
原本
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檢閱卷證原本。
前項卷證原本應由檢察官或其指定之開示人員
持有
操作下供被告檢閱,並得指派法警在場戒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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