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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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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起訴後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規定。
  2. 2.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律師之訴訟參與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起訴後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29條的規定,對於代理人為律師的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在起訴後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的情況,將適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的相關規定。而對於沒有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的訴訟參與人,在起訴後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證影本的情況,則適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法務部司法政策網)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國民法官法6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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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9 條規定:「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起訴後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