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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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29條的規定,對於代理人為律師的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在起訴後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的情況,將適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的相關規定。而對於沒有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的訴訟參與人,在起訴後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證影本的情況,則適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法務部司法政策網)
- 告訴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非名詞
- 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6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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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