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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為律師,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起訴後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規定。
  2.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律師之訴訟參與人,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起訴後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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