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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設辯護人起訴後,除所屬法院與對應之地方檢察署另有處理方式外,向檢察官請求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卷證開示之規定。
  2. 公設辯護人請求重製、攝影、付與卷證影本,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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