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十二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
監獄行刑法
第 1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
第一百十一條
規定提起之訴訟,為
簡易訴訟程序
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
行政訴訟法
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
裁判費
用
減徵
二分之一。
前項
裁判
得不經
言詞辯論
為之,並得引用申訴決定書所記載之事實、
證據
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申訴決定書未予論述,或不採
受刑人
之主張、有利於受刑人之證據,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入監 §10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監禁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戒護 §2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作業 §3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4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給養 §4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4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67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保管 §76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章 獎懲及賠償 §83
開新分頁
第 十二 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90
開新分頁
第 十三 章 假釋 §115
開新分頁
第 十四 章 釋放及保護 §138
開新分頁
第 十五 章 死亡 §143
開新分頁
第 十六 章 死刑之執行 §145
開新分頁
第 十七 章 附則 §14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