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的規定,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同時,法務部應根據上述規定內容制定相應的假釋審查參考基準,并以適當的方式公開。由此可見,假釋審查的過程需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並以綜合判斷受刑人的悛悔情形為依據。根據最新研究,法務部已制定了《假釋審查參考基準》,其中明確了考慮因素和審查程序,這一基準已在實踐中得到應用和公開。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法務部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假釋審查應參酌之事項。其中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之評估內容,可包括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三、第二項明定法務部應依第一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假釋審查應參酌之事項。其中教化矯治處遇成效之評估內容,可包括受刑人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成效。 三、第二項明定法務部應依第一項規定內容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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