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11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這表示在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受刑人有權利以適當方式表達他們的意見。該條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在假釋審查過程中有公正的機會能夠陳述自己的意見並得到聽取。 2. 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這表示受刑人有權利要求查閱、抄錄和複製與假釋審查相關的資料。然而,如果這些資料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所規定的情形或檔案法第18條所規定的情形,受刑人的權利就不適用於該等資料。 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 (2017年6月1日修訂)、政府資訊公開法 (2010年10月14日修訂)、檔案法 (2019年4月10日修訂)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明定陳述意見及請求假釋審查相關資料等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明定陳述意見及請求假釋審查相關資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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