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137 條,法務部有權委任所屬矯正署進行假釋案件的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以及相關的復審審議工作。這表示法務部可以授權矯正署負責處理假釋案件,處理的內容包括對假釋的審查、維持假釋的決定、停止假釋的措施、廢止假釋的措施、撤銷假釋的決定,以及與假釋相關的復審審議事項。這項法規確保了法務部在假釋程序中的權限,並指定矯正署負責執行相關工作。這條法條的範例可以是法務部委任地方矯正署對某假釋案進行審查並作出撤銷假釋的決定。
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法務部得將假釋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本章有關復審審議及其相關事項之權限,委任所屬矯正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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