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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舍房、作業場所及其他處所,應維持保健上必要之空間、光線及通風,且有足供生活所需之衛浴設施。
  2. 監獄提供予受刑人使用之物品,須符合衛生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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