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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
  2. 監獄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一小時。
  3. 為維持受刑人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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