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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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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之文書,看守所應速為轉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67條,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提出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文件時,看守所應迅速轉交相關文件。這意味著當被告有任何書面請求提交給法院、檢察官或其他相關機關時,看守所有責任確保這些文件及時轉交。這條法規保障了被告的權利,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向相關機關提出請求或回應相關文件。例如,如果被告想要提出特定的請求或交代證據給法院,看守所有義務確保這些文件及時送達法院或其他相關機關。

相關函釋 2

  • 被告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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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67 條規定:「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之文書,看守所應速為轉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