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有所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之文書,看守所應速為轉送。
根據羈押法第67條,被告以書面向法院、檢察官或其他公務機關提出請求,或公務機關送達被告文件時,看守所應迅速轉交相關文件。這意味著當被告有任何書面請求提交給法院、檢察官或其他相關機關時,看守所有責任確保這些文件及時轉交。這條法規保障了被告的權利,確保他們能夠有效地向相關機關提出請求或回應相關文件。例如,如果被告想要提出特定的請求或交代證據給法院,看守所有義務確保這些文件及時送達法院或其他相關機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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