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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羈押法 第 66 條

  1. 1.被告寄發及收受之書信,看守所人員得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2. 2.前項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看守所人員得閱讀其書信內容。但屬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在此限: 一、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在調查中。 二、被告於受懲罰期間內。 三、有事實而合理懷疑被告有脫逃之虞。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間互通之書信。 五、有事實而合理懷疑有危害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虞。
  3. 3.看守所閱讀被告書信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刪除之: 一、顯有危害看守所之安全或秩序。 二、教唆、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規。 三、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書信內容。 四、涉及脫逃情事。 五、敘述矯正機關之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足以影響戒護安全。
  4. 4.前項書信之刪除,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告係發信者,看守所應敘明理由,退還被告保管或要求其修改後再行寄發,如拒絕修改,看守所得逕予刪除後寄發。 二、被告係受信者,看守所應敘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交付。
  5. 5.前項刪除之書信,應影印原文由看守所保管,並於被告出所時發還之。被告於出所前死亡者,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
  6. 6.告發送之文件,屬文稿性質者,得准其投寄報章雜誌或媒體,並準用前五項之規定。
  7. 7.發信郵資,由被告自付。但被告無力負擔且看守所認為適當時,得由看守所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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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66條,以下是對該條款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條款第一項,被告寄發及收受的書信,看守所人員有權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是否夾藏違禁物品。 2. 根據該條款第二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看守所人員可以閱讀被告寄發及收受的書信內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進行閱讀:(1) 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的行為,目前仍在調查中;(2) 被告在受懲罰期間內;(3) 對被告有脫逃之虞的合理懷疑;(4) 矯正機關的收容人之間互通的書信;(5) 對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虞的合理懷疑。 3. 根據該條款第三項,看守所閱讀被告書信後,可根據以下情況敘明理由并刪除書信內容:(1) 書信顯示對看守所安全或秩序有危害;(2) 書信教唆、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規;(3) 書信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內容;(4) 書信涉及脫逃情事;(5) 書信敘述矯正機關的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可能影響戒護安全。 4. 根據該條款第四項,根據以下方式處理刪除書信: (1) 如果被告是發信者,看守所應敘明理由,將書信退還給被告保管或要求修改后再寄發,如果被告拒絕修改,看守所可直接刪除後再寄發;(2) 如果被告是收信者,看守所應敘明理由,直接刪除後再交付被告。 5. 根據該條款第五項,被刪除的書信應該以影印本的形式由看守所保管,並在被告出所時歸還給被告。如果被告在出所前去世,則根據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6. 根據該條款第六項,被告所發送的具有文稿性質的文件,可以經看守所准許投寄報章雜誌或媒體,并適用前五項的規定。 7. 根據該條款第七項,發信郵資由被告自行支付。但是如果被告無力負擔且看守所認為適當,則可以由看守所支付。 以上解釋是根據《羈押法》第66條的內容進行的,參考資料是依據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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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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