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羈押法》第66條,以下是對該條款逐條解釋: 1. 根據該條款第一項,被告寄發及收受的書信,看守所人員有權開拆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檢查是否夾藏違禁物品。 2. 根據該條款第二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看守所人員可以閱讀被告寄發及收受的書信內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進行閱讀:(1) 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的行為,目前仍在調查中;(2) 被告在受懲罰期間內;(3) 對被告有脫逃之虞的合理懷疑;(4) 矯正機關的收容人之間互通的書信;(5) 對被告有危害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虞的合理懷疑。 3. 根據該條款第三項,看守所閱讀被告書信後,可根據以下情況敘明理由并刪除書信內容:(1) 書信顯示對看守所安全或秩序有危害;(2) 書信教唆、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規;(3) 書信使用符號、暗語或其他方法,使檢查人員無法瞭解內容;(4) 書信涉及脫逃情事;(5) 書信敘述矯正機關的警備狀況、舍房、工場位置,可能影響戒護安全。 4. 根據該條款第四項,根據以下方式處理刪除書信: (1) 如果被告是發信者,看守所應敘明理由,將書信退還給被告保管或要求修改后再寄發,如果被告拒絕修改,看守所可直接刪除後再寄發;(2) 如果被告是收信者,看守所應敘明理由,直接刪除後再交付被告。 5. 根據該條款第五項,被刪除的書信應該以影印本的形式由看守所保管,並在被告出所時歸還給被告。如果被告在出所前去世,則根據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6. 根據該條款第六項,被告所發送的具有文稿性質的文件,可以經看守所准許投寄報章雜誌或媒體,并適用前五項的規定。 7. 根據該條款第七項,發信郵資由被告自行支付。但是如果被告無力負擔且看守所認為適當,則可以由看守所支付。 以上解釋是根據《羈押法》第66條的內容進行的,參考資料是依據該法規的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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