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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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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
  2. 2.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看守所對被告的安排和作息時間。根據第1項,看守所應該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以及其他生活起居的活動。第2項則要求看守所以適當的方式公開被告的作息時程,讓被告能夠得知。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提供被告必要的生活和基本權益的保障,同時確保看守所的運作和秩序。

相關函釋 1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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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