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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
  2. 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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