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看守所對被告的安排和作息時間。根據第1項,看守所應該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以及其他生活起居的活動。第2項則要求看守所以適當的方式公開被告的作息時程,讓被告能夠得知。這些規定的目的是提供被告必要的生活和基本權益的保障,同時確保看守所的運作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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