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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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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看守所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
  2. 2.看守所應將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看守所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知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主要規定了違禁物品的定義和管理方式: 1.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違禁物品指的是在看守所內禁止或限制使用的物品。監督機關可以考慮秩序、安全和管理等因素,制定違禁物品的種類和管制規範。 2.看守所應該以適當的方式公開前述的違禁物品和管理規範,以使被告、看守所人員和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的人員能夠了解這些內容。 這些解釋是依據法規中的相關條文進行的,這些條文對違禁物品的定義、管理及公開有所規定。然而,在這份問題中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或舉例說明。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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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看守所禁止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