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上訴第二審法院之在押被告,應於移押時,併將其生活輔導紀錄與獎懲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參考。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25條的規定,看守所在移押第二審法院所在地的被告時,應該一併移送該被告的生活輔導紀錄、獎懲紀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以供第二審法院參考。 例子:如果一名被告從一個地方的看守所被移押到第二審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前一個看守所應該將該被告的生活輔導紀錄、獎懲紀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一併移送到後一個看守所,供第二審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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