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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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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結訓出所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並持出所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分局報到,以利輔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4 條,受感訓處分人在結訓出所後,需要在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的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入登記。同時,他們也需要持有出所證明書前往該管轄警察分局報到,以便接受輔導。 根據我所能找到的參考資料,這一條的目的是要求受感訓處分人在結束感訓期後能及時完成戶籍遷入登記,並保持跟當地警察分局的聯繫,以便政府機關能繼續提供必要的輔導和監管。可見這一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受感訓處分人在出所後能正確遵守相關規定,並積極重新適應社會生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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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4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結訓出所後,應於三日內向預定遷入地戶籍機關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並持出所證明書向該管警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