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陳報法務部備查,並副知負責輔導之警察機關,另製發出所證明書交結訓人。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5條,當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將相關資料陳報給法務部備查,並且向負責輔導該受感訓處分人的警察機關製發出所證明書交給結訓人。 參考資料: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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