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分之執行,除本辦法有規定外,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九章、第十章之規定,於感訓處分之性質不相抵觸者準用之。
根据《感训处分执行办法》第46条的规定,在执行感训处分时,除了本办法的规定外,适用《监狱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章、第十三章和第十四章以及《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但前提是这些规定与感训处分的性质不相抵触。 根据最新版本的《监狱行刑法》和《行刑累进处遇条例》,在感训处分执行时,措施和规定将依据具体情况和犯罪人的行为进行施行和折算。这些法条规定了在感训处分中的累进处遇和折算的规则。 例如,《监狱行刑法》第13章规定了暂时离所和保外就医的情况,适用于感训处分的执行过程中。另外,《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第9章和第10章规定了关于累进处遇的具体规定,例如对于被受刑人的刑期和等级进行的计算和折算。 根据上面的法规,感训处分的执行将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规定和计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