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應調查受感訓處分人之個人關係、性行、境遇、學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感訓處分執行之參考事項;並建立個案資料。 前項調查分類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根据《感训处分执行办法》第7条规定,感训处所应对受感训处分者的个人关系、性行为、境遇、学历、身心状况以及其他可供感训处分执行的参考事项进行调查,并建立个案资料。这项调查分类的期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这个规定,感训处所有责任对受感训处分者的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个人关系、性行为、境遇、学历、身心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是进行感训处分执行的参考依据,并且应该建立相应的个案资料。此外,这个调查分类的期间不应超过一个月,也就是不得超过30天。 作为一个法律教授,我可以根据最新的法律资料提供一个相关的案例作为参考。根据中华民国司法院相关判例,感训处分执行办法第7条规定的调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这是为了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及时进行,同时也便于感训处所掌握受感训处分人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感训处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相关调查,并在调查期间内建立相应的个案资料,以便后续的感训处分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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