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對於被拒絕收訓者,應速向法務部報備。
根據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 條,感訓處所對於被拒絕收訓的人士,應立即向法務部報備。這表示感訓處所必須將被拒絕收訓的人士的相關資料和情況報告給法務部。報備的目的是讓法務部了解被拒絕收訓者的情況,並可能採取進一步的行動或處理方式。具體的報備程序和內容可能需要依據相關法規和內部規範進行。但根據提供的上述內容,在這個特定案例中並未提到感訓處所拒絕收訓的情況,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