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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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條明確規定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保護服務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該法旨在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獲得平等的對待和保護。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尊重,不受歧視和不當對待。根據這一條款,相關機構和人員應提供適當的支持和協助,以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該條款也可以用來要求有關當局提供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措施,例如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援助和賠償等。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5 制定)
被害人因重傷無法申請重傷補償金時,得由前條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依序代為申請。
立法理由被害人因重傷致有心神喪失等情事,無法親自申請重傷補償金時,雖可依民法有關宣告禁治產之規定選定監護人後,再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但因程序較繁,可能費時甚久,為便利申請,使獲得及時之補償,特於本條規定得由前條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依序代為申請。
(0980508 修正)
被害人因重傷或受性侵害,無法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被害人無法委任代理人者,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申請。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被害人之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代為申請。
立法理由一、依原條文規定,犯罪被害人申請重傷補償金,以本人申請為原則,例外僅限於本人因重傷致無法申請時,始得由第六條所列親屬依序代為申請。考量原規定過於嚴苛,及為免性侵害被害人於親自申請性侵害補償金時二度傷害,爰修正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仍以本人申請為原則,惟被害人無法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又被害人無法(如無意識能力)委任代理人時,則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介入代為申請,以保障其權益,並列為第一項。 二、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無論對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而言,已不可能再期待家庭支持保護之功能,為保護渠等權益,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使未成年人最近親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適時主動介入,代本人為申請。
(1120107 全文修正)
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保護服務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人性尊嚴名詞
- 非名詞
被害人因重傷致有心神喪失等情事,無法親自申請重傷補償金時,雖可依民法有關宣告禁治產之規定選定監護人後,再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但因程序較繁,可能費時甚久,為便利申請,使獲得及時之補償,特於本條規定得由前條第一項所列之親屬依序代為申請。
一、依原條文規定,犯罪被害人申請重傷補償金,以本人申請為原則,例外僅限於本人因重傷致無法申請時,始得由第六條所列親屬依序代為申請。考量原規定過於嚴苛,及為免性侵害被害人於親自申請性侵害補償金時二度傷害,爰修正申請重傷或性侵害補償金,仍以本人申請為原則,惟被害人無法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又被害人無法(如無意識能力)委任代理人時,則得由其最近親屬、戶籍所在地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介入代為申請,以保障其權益,並列為第一項。 二、被害人如係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無論對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而言,已不可能再期待家庭支持保護之功能,為保護渠等權益,爰增列第二項規定,使未成年人最近親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適時主動介入,代本人為申請。
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應享有符合人性尊嚴、非歧視之保護服務及相關權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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