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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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8條,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並得以鼓勵、輔導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方式為之。這意味著負責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機關應該在預算中安排相應的資金來實施與保護和犯罪被害人有關的服務事項,並且可以與民間團體合作,以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和支持。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5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一、故意或過失使被害人死亡者。 二、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三、被害人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遺屬死亡者。
立法理由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如即為該犯罪之行為人,或雖非行為人,而於被害人死亡前或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人死亡者,已有刑事不法行為,自不得享有申請補償之權益,為消弭犯罪誘因,爰規定該等之人均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二、參考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日本法第五條第四項等規定。
(1120107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並得以鼓勵、輔導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方式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如即為該犯罪之行為人,或雖非行為人,而於被害人死亡前或死亡後故意使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先順序或同順序之人死亡者,已有刑事不法行為,自不得享有申請補償之權益,為消弭犯罪誘因,爰規定該等之人均不得申請遺屬補償金。 二、參考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日本法第五條第四項等規定。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事項,並得以鼓勵、輔導或委託民間團體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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