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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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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條,主管機關可以設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以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和保護服務。這個基金的目的是為了提供資金支援,以幫助犯罪被害人獲得適當的補償和支援。主管機關可以使用這個基金來資助各種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的服務和活動,例如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輔導、醫療支援等。這個基金的設立有助於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並確保他們能夠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幫助。是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條的設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機制,以確保犯罪被害人得到適當的關懷和支援。

立法沿革 4

(0870505 制定)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508 修正)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納入補償對象,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規定。   二、對於因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或因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其遺屬或本人除肉體之傷害外,心靈亦遭受極大之痛苦,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將慰撫金列為補償項目並明定及其最高金額。   三、配合精神慰撫金增列為補償項目,爰修正第二項,使因犯罪行為死亡之被害人遺屬、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皆可依規定申請。另鑑於實務上認為性侵害被害人受到性侵害後會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短時間無法工作,致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並於後段增訂因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得申請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之規定,俾周全照顧。   四、將第三項中:「……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金額內……」,修正為:「……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以資明確。   五、為保護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人之利益,在撤銷宣告之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爰修正第四項規定。又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其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時,為保障其等之利益,其犯罪被害補償金亦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爰並增訂後段規定。

(1020430 修正)

補償之項目及其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但申請殯葬費於二十萬元以內者,得不檢具憑證,即逕行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予遺屬。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除殯葬費外,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

  • 主管機關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08705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80508 修正)

一、為因應將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納入補償對象,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規定。   二、對於因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或因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其遺屬或本人除肉體之傷害外,心靈亦遭受極大之痛苦,爰於第一項增列第五款將慰撫金列為補償項目並明定及其最高金額。   三、配合精神慰撫金增列為補償項目,爰修正第二項,使因犯罪行為死亡之被害人遺屬、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皆可依規定申請。另鑑於實務上認為性侵害被害人受到性侵害後會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短時間無法工作,致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並於後段增訂因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得申請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之規定,俾周全照顧。   四、將第三項中:「……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金額內……」,修正為:「……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以資明確。   五、為保護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人之利益,在撤銷宣告之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爰修正第四項規定。又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於其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時,為保障其等之利益,其犯罪被害補償金亦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爰並增訂後段規定。

(1020430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20107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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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相關工作,得設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基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