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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機關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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