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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0 條

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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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建立雙罰制:公司違反個資法受罰時,代表人個人並受同一罰鍰,除非自證已盡防止義務。

Q · 公司違反個資法被罰,我這個老闆也要一起被罰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公司因違反第 47 至 49 條受罰鍰處罰時,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舉證責任設計為倒置,由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方能免責,並非主管機關證明代表人有錯。實務上必須提出資安政策、教育訓練紀錄、稽核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具體書面證據。

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覺得「公司被罰是公司的事」,自己躲在法人這層殼後面很安全。個資法第 50 條把這個幻覺打破。你的公司因為違反個資法被主管機關開罰單,你身為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負責人)自動要被開同一張金額的罰單。公司被罰一百萬,你個人帳戶也要被罰一百萬。唯一的逃生門是你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而且舉證責任完全倒在你身上,不是主管機關要證明你有錯,是你要證明自己沒錯。這種雙罰制不管你知不知情、有沒有實際參與違法行為。你是代表人這個身分本身,法律就預設你有指揮監督之責。現行個資法的罰鍰上限已經推高到千萬級別(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這不再是小錢,是可能讓你個人破產的規模。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為非公務機關代表人之併罰條款,採雙罰制設計:公司違反第 47 至 49 條受罰鍰時,代表人個人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舉證責任倒置,由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方能免責。屬個資法第六章罰則之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法第 50 條是什麼?

非公務機關代表人併罰條款。公司被罰時,代表人個人也要被罰同一金額,除非自證已盡防止義務。

Q2個資法雙罰制是什麼意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處罰公司與代表人個人,兩張罰單分別開立,金額相同。

Q3什麼叫已盡防止義務?

代表人已制定個資政策、實施員工訓練、配置專責人員、定期稽核並留存書面紀錄。

Q4公司被個資罰,我老闆要怎麼自救?

在陳述意見期內提交書面監督紀錄、不利處分 30 日內提訴願、聘請熟悉個資法律師。

Q5我只是掛名董事長也要被罰嗎?

幾乎不能免責。「沒實際管事」需用具體授權與監督紀錄證明,口說無憑。

Q6已卸任董事會被追罰嗎?

看違法行為與裁罰處分發生時的代表人身分,違法發生時你還在任就可能被追。

Q7個資法罰鍰多少錢?

依違反條款不同,依現行法第 47 至 49 條規定金額(請以最新修法為準),最高已推到千萬級別。

Q8董監事責任險能賠這筆罰鍰嗎?

多數 D&O 保單明確排除行政罰鍰,可能只賠辯護費,核心罰鍰要自己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舉證責任罰鍰金額免責空間刑事責任
個資法 §50(代表人併罰)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與公司同額限「已盡防止義務」具體書面證據本條無,§44 加重公務員
公司法 §23(負責人忠實義務)請求權人證明負責人有故意過失民事損害賠償,無固定額度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視具體行為另涉刑事
食安法 §49-1(代表人併罰)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與公司同額與本條設計相同食安犯罪本身可加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 87 条(両罰規定)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 74 조(양벌규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 66-67 條(個人責任)
🇩🇪 德國BDSG i.V.m. DSGVO Art. 83 + OWiG § 30(Geldbuße gegen juristische Personen und Personenvereinigungen)
🇫🇷 法國RGPD article 83 + 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responsabilité des dirigeants)
🇺🇸 美國無直接對應條款,CCPA/CPRA 主要處罰公司,州檢察長另可追究 officer 民事責任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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