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0 條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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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建立雙罰制:公司違反個資法受罰時,代表人個人並受同一罰鍰,除非自證已盡防止義務。
Q · 公司違反個資法被罰,我這個老闆也要一起被罰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公司因違反第 47 至 49 條受罰鍰處罰時,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舉證責任設計為倒置,由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方能免責,並非主管機關證明代表人有錯。實務上必須提出資安政策、教育訓練紀錄、稽核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具體書面證據。
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覺得「公司被罰是公司的事」,自己躲在法人這層殼後面很安全。個資法第 50 條把這個幻覺打破。你的公司因為違反個資法被主管機關開罰單,你身為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負責人)自動要被開同一張金額的罰單。公司被罰一百萬,你個人帳戶也要被罰一百萬。唯一的逃生門是你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而且舉證責任完全倒在你身上,不是主管機關要證明你有錯,是你要證明自己沒錯。這種雙罰制不管你知不知情、有沒有實際參與違法行為。你是代表人這個身分本身,法律就預設你有指揮監督之責。現行個資法的罰鍰上限已經推高到千萬級別(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這不再是小錢,是可能讓你個人破產的規模。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為非公務機關代表人之併罰條款,採雙罰制設計:公司違反第 47 至 49 條受罰鍰時,代表人個人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舉證責任倒置,由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方能免責。屬個資法第六章罰則之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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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50 條是什麼?▾
非公務機關代表人併罰條款。公司被罰時,代表人個人也要被罰同一金額,除非自證已盡防止義務。
Q2個資法雙罰制是什麼意思?▾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處罰公司與代表人個人,兩張罰單分別開立,金額相同。
Q3什麼叫已盡防止義務?▾
代表人已制定個資政策、實施員工訓練、配置專責人員、定期稽核並留存書面紀錄。
Q4公司被個資罰,我老闆要怎麼自救?▾
在陳述意見期內提交書面監督紀錄、不利處分 30 日內提訴願、聘請熟悉個資法律師。
Q5我只是掛名董事長也要被罰嗎?▾
幾乎不能免責。「沒實際管事」需用具體授權與監督紀錄證明,口說無憑。
Q6已卸任董事會被追罰嗎?▾
看違法行為與裁罰處分發生時的代表人身分,違法發生時你還在任就可能被追。
Q7個資法罰鍰多少錢?▾
依違反條款不同,依現行法第 47 至 49 條規定金額(請以最新修法為準),最高已推到千萬級別。
Q8董監事責任險能賠這筆罰鍰嗎?▾
多數 D&O 保單明確排除行政罰鍰,可能只賠辯護費,核心罰鍰要自己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舉證責任 | 罰鍰金額 | 免責空間 | 刑事責任 |
|---|---|---|---|---|
| 個資法 §50(代表人併罰) | 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 | 與公司同額 | 限「已盡防止義務」具體書面證據 | 本條無,§44 加重公務員 |
| 公司法 §23(負責人忠實義務) | 請求權人證明負責人有故意過失 | 民事損害賠償,無固定額度 | 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 視具體行為另涉刑事 |
| 食安法 §49-1(代表人併罰) | 代表人自證已盡防止義務 | 與公司同額 | 與本條設計相同 | 食安犯罪本身可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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