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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2. 公務機關及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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