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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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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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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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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
自然人
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
。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
非
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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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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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行政監督
§21-1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對公務機關之監督
§21-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對非公務機關之監督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2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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