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53 條授權個資會訂定全國統一的特定目的代號與個人資料類別,所有隱私權政策共用同一套清單。
Q · 同意書上的「特定目的 040、052、069」這串代號是誰定的?
個資會依個資法 53 條訂定的全國統一標準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3 條,主管機關(2025 年起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前為法務部)授權訂定全國統一的特定目的代號與個人資料類別清單,現行清單收錄約 180 個特定目的代號與 20 多類個資類別。所有合法的隱私權政策皆引用此一公告代號,企業不能自行創造代號,消費者可上個資會網站免費查詢每個代號的官方定義。
你有沒有看過網路服務的「個資使用同意書」,最下方密密麻麻寫著「本公司蒐集您的個資,特定目的為 040、052、069...」?這些神秘的三位數代號不是公司亂編的,是個資會(2025 年前為法務部)依這條授權訂定的全國統一標準。台灣所有正規的隱私權政策都引用同一套代號系統。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每家公司自己定義「特定目的」,消費者根本看不懂差異,同意書形同空白支票。統一代號讓「行銷」就是行銷,「契約履行」就是契約履行,沒有模糊空間。下次你再看到那串代號,你就知道背後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框架,而且那份清單是公開的,你可以查每個代號的真正涵義與適用範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3 條為授權性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訂定全國統一的特定目的代號清單與個人資料類別清單,作為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宣告「特定目的」的標準框架,是台灣個資制度透明化與可比較性的制度基礎。
可以。個資會(2025 年前為法務部)的官方網站公告完整清單,收錄約 180 個特定目的代號與 20 多類個人資料類別,附有詳細定義和適用範圍說明。任何人都可以免費查閱,不需要帳號。內行人提示:每個代號除了名稱還有「定義」和「典型適用行業」兩個欄位。一家貿易公司如果填「122 醫療業務」,查一下定義就知道他可能填錯了,這是檢舉的切入點。
可以。第 5 條規定個資蒐集必須尊重當事人權益並符合特定目的,模糊的代號(特別是「其他」類)違反特定目的明確性的精神。你有權要求公司具體說明,也有權拒絕提供個資。拒絕後公司如果因此不提供服務,要看該服務是否真的需要該筆個資(第 19 條)。內行人提示:公司填「其他」通常是因為懶得精確對應,不代表他們真的做到會超出代號範圍的事。但模糊本身就是警訊,簽了就相當於給他們空白支票,不簽的安全係數遠高於簽了。
會。個資會定期增修代號定義,2025 年訂定權從法務部移至個資會後,預期更新頻率提高、新興科技目的(AI、生物特徵)會被納入。內行人提示:企業每年至少重檢一次隱私權政策的代號是否仍對應現行業務,否則用了已被廢止或修正的代號等同未合法宣告特定目的。
個資會依個資法 53 條公告的全國統一三位數編號系統,約 180 個代號,每個代號有官方定義與適用範圍。
個資會公告的個資分類系統,約 20 多類(如姓名、地址、財務、健康、政治傾向等),用於告知義務與同意範圍劃定。
040 對應「行銷(含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行銷者)」特定目的,涵蓋廣告寄送、行銷分析、會員行銷等用途。
2025 年起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從法務部移至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專責個資監督執法,提高專業化。
至個資會官網 pdpc.gov.tw 搜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公告,免費下載完整版。
從個資會公告清單逐一比對業務需求,挑選最符合的代號,並對照「定義」「典型適用行業」兩欄確認落在範圍內。
蒐證公司宣告代號 vs 實際使用差異 → 向個資會線上申訴 → 個資會調查(可依個資法 47 條罰鍰 5-50 萬)。
企業每年至少重檢一次隱私權政策,確認代號定義仍對應現行業務;用了已廢止代號等同未合法宣告特定目的。
040 行銷類、052 婚姻媒合(特殊行業)、069 契約事務(最廣泛)。代號越具體企業違規風險越低,消費者保障越強。
| 代號 | 名稱 | 常見場景 |
|---|---|---|
| 040 | 行銷(含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行銷者) | 註冊網路服務、辦會員卡、刷卡優惠 |
| 052 | 婚姻媒合服務 | 婚友社、相親平台 |
| 069 |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簽合約、勞動契約、租賃契約 |
| 129 | 出版品、廣電業務管理 | 媒體訂閱、報章雜誌 |
| 181 |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警訊:常被濫用為包山包海代號)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合併規定,並移入本章附則,以符合立法體例。
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主管機關應訂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提供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參考使用。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主管機關個資會之成立及其監理權限,修正本條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係將原條文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條第二項合併規定,並移入本章附則,以符合立法體例。
照協商條文通過。
配合修正條文第一條之一主管機關個資會之成立及其監理權限,修正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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