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公職候選人資格經該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規定者,其申報資料之處理準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規定,假如公職候選人的資格經該管選舉委員會審定不符合法定規定,那麼對於該候選人的申報資料的處理,則會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這表示該候選人的申報資料可能會受到更嚴格的審查與處理,以確保其符合法定要求。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公職候選人的申報資料的正確性和完整性,並防止對選舉過程的不當影響。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一規定在實務操作中可能具體體現為對不符規定的候選人申報資料的重新審核,並可能引發相應的法律後果,如候選人被取消資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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