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構)、學校及部隊。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6條解釋: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謂的軍事單位是指軍事機關(構)、學校以及部隊。這些機構下屬的公職人員都需要依法進行財產申報。例如,一位軍事機關的官員、一位軍事學校的教職員、以及一位部隊的軍人都屬於軍事單位,他們都應該遵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財產申報。具體的施行細則可以參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的最新規定和指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