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法官、檢察官,不包括依法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7條,法官和檢察官在申報財產時,不包括那些根據法律停止辦理案件的法官和檢察官。這表示法官和檢察官在停止辦理案件期間不需要進行財產申報。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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