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土石:指礦業法第三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 二、陸上土石:指賦存於陸地之土石。 三、河川及水域土石:指賦存於河川區域及湖泊之土石。 四、濱海及海域土石:指賦存於濱海及濱海以外海域之土石。 五、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 六、土石採取場:指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之場所。 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 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 九、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主辦土石採取場技術及安全管理業務之技術人員。 十、總量管制:指在一定區域內,對該區域土石採取總容許量所作之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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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4條為本法中的用詞定義,其中包含了土石、陸上土石、河川及水域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土石採取區、土石採取場、土石採取人、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以及總量管制等詞語的定義。根據該法第4條的解釋,土石指的是礦業法所列各種礦物以外的天然資源,陸上土石指陸地上存在的土石,河川及水域土石指存在於河川區域和湖泊中的土石,濱海及海域土石則指存在於濱海和濱海以外海域中的土石。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的區域,土石採取場則指進行土石採掘、儲存以及相關作業的場所。土石採取人指的是取得土石採取許可的人,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則指負責實際管理土石採取場業務的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指負責處理土石採取場技術和安全管理業務的專業人員。最後,總量管制是指對某一特定區域內的土石採取進行總量限制的措施。 例如,在具體案例方面,假設一個土石採取場位於台灣的陸地上,負責人為張先生,且有專門負責技術和安全管理的技術主管林先生。該土石採取場位於台中縣霧峰鄉某地區,獲得了台中縣政府發放的土石採取許可。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將被視為土石採取人,而林先生則是土石採取場的技術主管。同時,該土石採取場所在的區域將被劃定為土石採取區,並受到總量管制措施的限制,以確保土石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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