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依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爆炸物販賣的對象限定為依照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的人。根據這項條文,只有持有特定資格的人才能夠販賣爆炸物。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台灣內政部網站上的資訊表示,在台灣進行爆炸物販賣的事業者必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如《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和其相關法規。事業者需要申請爆炸物販賣執照並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例如爆炸物配購證。只有持有了這些證照和資格的事業者才能夠合法地販賣爆炸物。 參考資料: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ct.asp?xItem=5022&ctNode=166&mp=1)
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依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立法理由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爆炸物流為非法使用,明定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爆炸物流為非法使用,明定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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