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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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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依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爆炸物販賣的對象限定為依照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的人。根據這項條文,只有持有特定資格的人才能夠販賣爆炸物。以下是相關範例: 根據台灣內政部網站上的資訊表示,在台灣進行爆炸物販賣的事業者必須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如《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和其相關法規。事業者需要申請爆炸物販賣執照並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明文件,例如爆炸物配購證。只有持有了這些證照和資格的事業者才能夠合法地販賣爆炸物。 參考資料:內政部(https://www.moi.gov.tw/ct.asp?xItem=5022&ctNode=166&mp=1)

立法沿革 1

(0941108 制定)

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依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立法理由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爆炸物流為非法使用,明定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0941108 制定)

為維護公共安全,避免爆炸物流為非法使用,明定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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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爆炸物之販賣對象,以依第十四條取得爆炸物配購證者為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