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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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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查驗開發計畫所需檢附文件齊備後,應迅行徵詢相關單位意見,並按申請土地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外,分別依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程序審查通過後,發開發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查驗開發計畫所需檢附文件齊備後,應迅速徵詢相關單位的意見。根據申請土地是否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政府應按照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然後核發開發許可。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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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查驗開發計畫所需檢附文件齊備後,應迅行徵詢相關單位意見,並按申請土地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