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查驗開發計畫所需檢附文件齊備後,應迅行徵詢相關單位意見,並按申請土地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外,分別依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程序審查通過後,核發開發許可。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查驗開發計畫所需檢附文件齊備後,應迅速徵詢相關單位的意見。根據申請土地是否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政府應按照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然後核發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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