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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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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管制量,指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第三條至前條之危險物品數量達附表一之規定。
  2. 2.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二種以上危險物品,且單項數量均未達前項附表一之管制量時,應另計算綜合管制指數;綜合管制指數之計算方式以各該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加總,如大於一時,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重點: 1. 管制量的定義:該法規將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的危險物品數量,與附表一的規定做比對,若數量達到附表一的規定,則被視為管制量。 2. 多種危險物品的情況:若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兩種以上的危險物品,但單項數量均未達到附表一的管制量,則需要計算綜合管制指數。計算方式是將各個危險物品的數量除以其對應的管制量,並將商數相加。若綜合管制指數大於一,仍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以下是參考資料的相關範例: 《工廠危險物品管理辦法》修正條文(2018 年): 根據2018年修正的《工廠危險物品管理辦法》,管制量的規定被修正並列入附表一。附表一列出了各種危險物品的名稱及對應的管制量。 工業局網站 - 工廠危險物品管理: 根據工業局網站上的相關資訊,綜合管制指數的計算方式在該網站上也有詳細說明,包括如何計算商數以及何時需要申報至主管機關等相關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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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管制量,指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第三條至前條之危險物品數量達附表一之規定。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