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工廠危險物品之範圍、種類及管制量.PDF
...顯示完整附件
加入書籤
本法
第二十一條
規定所稱管制量,指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
第三條
至前條之危險物品數量達附表一之規定。
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二種以上危險物品,且單項數量均未達前項附表一之管制量時,應另計算綜合管制指數;綜合管制指數之計算方式以各該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加總,如大於一時,仍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提出申報。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