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或證明文件。 四、研究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將前項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供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但不符第三條規定者,僅函送資格條件審查意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二個月,並敘明事由事先通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之研究發展支出,依第九條規定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者,應與第一項之申請提供審查意見併案提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審查。
- 4.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公有營業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提供審查意見及第九條規定申請專案認定者,其審查期限應依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14條,企業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進行研究發展支出時,需要提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時,需要在截止日之前三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這些文件包括組織系統圖、研究人員名冊、研究用耗材進領料紀錄、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研究計畫、教育訓練明細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在結算申報期限後七個月內提供審查意見,然後將意見函寄給稅捐稽徵機關進行投資抵減稅額核定。若有特殊情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延長審查期限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另外,如果企業申請專案認定,還需要在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時同時提出專案認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按照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對於公有營業機關的審查期限,則需按照審計法及相關法令進行處理,不適用前述規定。
- 有限合夥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至第四條條文
- 專利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2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