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2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這條法條指出,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時,主管機關有權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規定在協商紀錄中。 2.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根據這條法條,完成的協商紀錄可以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達成。 3. 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這條法條指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依照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和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非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否則視為未能在期限內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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