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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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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2. 2.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3. 3.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22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 這條法條指出,當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時,主管機關有權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規定在協商紀錄中。 2. 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根據這條法條,完成的協商紀錄可以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達成。 3. 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這條法條指出,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依照核定的改善計畫內容和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非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否則視為未能在期限內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參考資料:《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最新版本。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契約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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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2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